<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全国党建网站联盟

         
             
           
        您目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党费缴纳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本级  时间:2007/10/11  阅读次数:12102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组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资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4%。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被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将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13.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就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和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区市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宁波市365bet体育在线投注注册备_365bet最新备用_365网站客服电话委组织部版权所有 访问量:
        地址:宁波市县前街61号 电话:0574-89188371
        浙ICP备:05077413号

        浙公网安备 3302030200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