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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审批程序
派员出国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信息来源:本级 时间:2007/10/11 阅读次数:16006
因公派员出国必须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要有明确的业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一般性的参观、考察活动。
申请派员出国考察技术没备,应是引进比较先进的设备,并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的或成交额较大的项目。
出国进行技术培训,应是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条款对培训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出国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应是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
在外开展综合性贸易洽谈会、展览会等大型活动,由市外经贸委或贸促会事先拟定方案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审批确定。
必须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选派出国人员,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人数。不得派同—单位两名以上负责人参加同一团组出访,党政机关干部和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技术培训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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